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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出钱开公司 被判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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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3:1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旬老人曾石生,17年前与广东省一家国有机械厂签订协议,在云南省景洪市建立该厂的“销售服务中心”。17年后,这举动竟为他招来了牢狱之灾,罪名  是:挪用资金。
        这个倔强的老头感到莫名其妙:“挂靠了国企,但出资注册的是我个人,自己的公司,何来挪用资金之说?”
        检察机关对此并不认同,先后提交了十余份证据,试图证明企业姓“公”。但这些证据最终大多被他们自己或者法院否定;而不幸的是,曾石生的刑期由原审的实刑10年跳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依旧没有洗脱。
“国家出资”到底依何而定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证明曾石生挪用资金的事实成立,必须先证明“销售服务中心”是国有的,要证明“销售服务中心”是国有的,必须先证明注册资金是“国家”出的。但是,直到重审判决,检察机关、法院都没能最终证明这关键的一点。
         “1994年10月10日,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向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申请开业登记‘云南销售服务中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注册资金58万元人民币。”这是判决中法院仅认定的唯一“事实”,与之相对应,法院引用了1994年11月7日云南销售中心增资时的验资报告作为证据。
        然而,另一份更为关键的验资报告却被法院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这份1994年10月11日的验资报告,才是云南销售中心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为5万元。为此,曾石生向法院提供了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为筹资5万元成立云南销售中心,他曾向他们借过款。
        曾石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如果这一关键证据,没有被法院回避,那销售服务中心的性质显而易见。
        通过曾石生的辩护律师还了解到,本案中被回避的远不仅这一份证据。对于法院引用的1994年11月7日的验资报告,法院在重审判决中提出,根据这份验资报告,注册资金58万元中有29万元固定资金,其中27万元是主管部门投资。事实上,验资报告中58万元全是流动资金,根本没有固定资金,更没有主管部门的投资。曾石生及其辩护律师就本证据多次要求调取这58万元注册资金的验资材料,但法院不予调取;同时,检察机关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58万元系“湛江设备厂”实物出资,当曾石生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要看 “实物出资的发货清单、云南销售中心注册资金账页和记账凭证,以及销售中心1994年的现金日记账”原件时,控方却迟迟未能提供,法院也未调取。并且,如此的“铁证”最终未被法院采信,这就意味着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值得推敲,如果禁不住进一步的推敲,又是否涉嫌证据造假?又该追究谁的伪证责任?
       
法院以工商登记为准  为何争议频出
        一直未能证明“销售服务中心”系由“国家”出资,法院最终根据一份“工商登记”作出判决。
        重审判决中称:“本院最终依合法有效的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确认通用设备厂是服务中心的组建单位和出资者。”
        而事实上,湛江设备厂的工商资料中显示该企业“没有对外投资,也没有分支机构”,而销售服务中心的工商资料显示系“全民所有”、“注册资金58万元”;充满矛盾的二份工商登记资料,到底哪一个才是真实有效的?法院既然要“以工商登记为准”,又为何厚此薄彼?
        一场因证据而充满博弈的控诉,一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判决书,难道真的只是为了将一个6旬老人投入监狱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事实自然不会如此简单……
       
        通过曾石生的儿子我们了解到,2006年9月,曾石生接景洪市检察院通知,有人举报他挪用湛江机械厂公款410多万元,在配合检察院查案期间曾石生多次向负责案件的某副检察长提出,所谓挪用公款发生的公司是自己出资成立的私营企业,只是挂靠在湛江机械厂下,而且公司已经被焦明扬伙同罗金和注销,公司400多万元的库存和应收款都被他们占有了。
        2007年一月,曾石生办理了取保候审!一直到2008年,曾石生的儿子突然接到检察院反贪局某局长电话,要求他代表他父亲前去谈判。谈判中提出三个条件:一、叫曾石生承认自己的公司是国有企业;二、承认将该企业名下的一块胶林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罗金和;三、赔偿湛江机械厂380万元;只要答应上述条件,他们会对曾石生的案子酌情处理。
        这个条件被曾石生和他的儿子拒绝后,案件又没有了音讯。一直到2010年6月,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到了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多次变更起诉金额,在庭上提供的证据多为几位举报人的证人证言。在一审时几位证人的多份证言大相径庭,而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这些人的口供竟然奇迹般地统一了,其中缘由我们便不得而知了!
        曾石生的儿子表示:检察院为什么拒绝提供一些关键证据的原件,包括所谓的“投资证明、发货清单、现金日记账等”,实际上,这些均有伪造的嫌疑,检察院为什么不去追究?
        曾石生的儿子还透露,如果检方的指控成立,他父亲(曾石生)不仅失去原“销售服务中心”的400多万元的追讨权,更主要的是要将价值一千多万元的胶林拱手相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想象出,看似一场充满证据博弈的控诉背后,很有可能是一个利益集团的精心策划,但是,我们要告诉曾石生以及所有阅读本文的网友,我们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法律对待每一个公民都是公平的,我们不要“一叶障目而不见泰山”,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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